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66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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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蘇進、蘇芬等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蘇進將其所有原放置於坐落彰化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農舍(已於98年遭蘇明輝拆除)內之農田耕耘機,送回聲請人放置在572 地號土地之貨櫃處。

雖然表明該耕耘機是訴外人蘇連成於民國82年間以新台幣(下同)20萬元價格購買,作為不慎農藥毒死聲請人之觀賞魚賠償之用。

但如今已經超過27年,該耕耘機目前的價格不明,使法院無法核定其價額。

聲請人應查報上開耕耘機現在的市價的多少元?(如果市價10萬元以上,請同時繳納聲請費1000元,如果市價不滿10萬元,不用繳納聲請費。

二、提出相對人蘇進、蘇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戶籍謄本補正相對人住址,及說明蘇進、蘇芬與蘇連成相互間的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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