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 三、原告起訴原列顏杰甫為原告,惟顏杰甫於起訴前業將其所有
-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緣原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永昌段685、685-1、686、68
- (二)被告顏福住、顏鵠、顏福開、顏貽信之繼承人等所取得抵
- (三)原告顏三雄即顏福開之繼承人,惟顏福開尚有其他繼承人
- (四)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828條之規定,請
- 二、被告方面:
- (一)被告顏文正部分:
- (二)被告顏三雄部分:
- (三)被告顏素眞、顏秀戀、顏雲春、顏雪娥、謝顏美汝、楊文
- (四)被告顏國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表
- (五)被告孟聖慧、胡少卜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
- (六)被告顏豊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表
- (七)其餘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 三、按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等因本院系爭分割判決,如附表三編號1
- (二)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 (三)再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
- (四)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應負之補償金債務,原告業依系爭
-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第821條前段、第828
-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
原 告 顏榮修(即顏楊金之承受訴訟人)
顏錫鑫
顏江發
顏江山
顏桂騰
顏桂明
顏桂森
顏陳金葉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顏三雄(兼顏福開之繼承人)
顏豐發
王彥傑
顏如玉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顏宏志(顏福住繼承人)
顏永春(顏福住繼承人)
顏宏良(顏福住繼承人)
顏浚豐即顏志燈(顏福住繼承人)
顏素眞(顏福住繼承人)
顏秀戀(顏福住繼承人)
顏雲春(顏福住繼承人)
顏雪娥(顏福住繼承人)
顏邦明(顏福住繼承人)
廖愛(顏福住繼承人)
顏偉誠(顏福住繼承人)
顏國祥(顏福住繼承人)
顏孟玲即顏敬恩(顏福住繼承人)
顏熏辰(顏福住繼承人)
謝顏美汝(顏福住繼承人)
楊文圳(顏福住繼承人)
楊淵城(顏福住繼承人)
楊秀榛(顏福住繼承人)
楊思婷(顏福住繼承人)
顏淑月(顏福住繼承人)
顏淑聞(顏福住繼承人)
顏江城(顏鵠繼承人)
顏性聰即林却之繼承人(顏鵠繼承人)
林福村即林却之繼承人(顏鵠繼承人)
林淑貞即林却之繼承人(顏鵠繼承人)
劉林綉香即林却之繼承人(顏鵠繼承人)
林秀月即林却之繼承人(顏鵠繼承人)
曾邱來有(顏鵠繼承人)
顏仲信(顏鵠繼承人)
顏仲俊(顏鵠繼承人)
顏忠亮(顏鵠繼承人)
陳永隆(顏鵠繼承人)
陳松林(顏鵠繼承人)
陳俐君(顏鵠繼承人)
顏淑雲(顏鵠繼承人)
侯余秀萍(顏鵠繼承人)
顏櫻花(顏鵠繼承人)
洪顏金截(顏鵠繼承人)
顏水智(顏鵠繼承人)
顏陳月娥(顏福開繼承人)
顏文正(顏福開繼承人)
顏文誠(顏福開繼承人)
顏文齊(顏福開繼承人)
顏文治(顏福開繼承人)
顏文平(顏福開繼承人)
顏三雄(顏福開繼承人)
洪景麟(顏福開繼承人)
洪宜雯(顏福開繼承人)
洪純良(顏福開繼承人)
胡文智(顏福開繼承人)
孟聖慧(顏福開繼承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胡少卜(顏福開繼承人)
胡可人(顏福開繼承人)
洪萬浩即顏淑妙之繼承人(顏福開繼承人)
洪美華即顏淑妙之繼承人(顏福開繼承人)
洪振芳即顏淑妙之繼承人(顏福開繼承人)
洪文義即顏淑妙之繼承人(顏福開繼承人)
洪文信即顏淑妙之繼承人(顏福開繼承人)
劉宗欣(顏福開繼承人)
劉宗閔(顏福開繼承人)
顏淑如(顏福開繼承人)
顏淑珍(顏福開繼承人)
顏豊強(顏貽信繼承人)
童水生即童厚鈞(顏貽信繼承人)
童偉傑(顏貽信繼承人)
童琬雯(顏貽信繼承人)
童宸綺即童瓊慧(顏貽信繼承人)
童佳玲(顏貽信繼承人)
童郁智(顏貽信繼承人)
柳顏秀娥(顏貽信繼承人)
顏秀花(顏貽信繼承人)
陳忠榮(陳顏君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振華(陳顏君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輝(陳顏君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珠(陳顏君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女(陳顏君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彤即陳淑娟(陳顏君美之承受訴訟人)
顏文宗(顏水洞之繼承人、顏鵠之繼承人、劉羅霞
之承受訴訟人)
顏伯勳(顏水洞之繼承人、顏鵠之繼承人、劉羅霞
之承受訴訟人)
顏文清(顏水洞之繼承人、顏鵠之繼承人、劉羅霞
之承受訴訟人)
顏廷聿(顏水洞之繼承人、顏鵠之繼承人、劉羅霞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盈彤即陳淑娟應就陳顏君美所遺如附表八編號1至1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顏性聰、林福村、林淑真、林秀月、劉林綉香應就林却所遺如附表九編號1至17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應就顏水洞所遺如附表十編號1至17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洪萬浩、洪美華、洪振芳、洪文義、洪文信應就顏淑妙所遺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將其等公同共有如附表四編號1至1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附表一編號2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將其等公同共有如附表五編號1至17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附表一編號3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將其等公同共有如附表六編號1至1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附表一編號4繼承人欄所示之被告應將其等公同共有如附表七編號1至27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54626/589908由附表一編號1繼承人(即被告)欄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403900/589908由附表一編號2繼承人(即被告)欄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91153/589908由附表一編號3繼承人(即被告)欄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40229/589908由附表一編號4繼承人(即被告)欄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中被告陳顏君美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淑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55至177頁);
原告顏楊金於110年7月23日死亡,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均由顏榮修單獨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彰化縣地籍異動索引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79至99頁);
被告羅雲霞於110年9月18日死亡,由被告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繼承,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143至181頁);
經原告分別於110年3月29日、110年9月14日及110年10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之訴訟(見本院卷五第137至149頁、卷六第65至99頁、卷六第143至181頁),依首開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者;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7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等分別就其等所取得之抵押權予以塗銷,嗣因陳顏君美、林却、顏水洞、顏淑妙、羅雲霞已亡故,其等之繼承人尚未就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遂於本件訴訟中追加請求被告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淑娟應就其等繼承陳顏君美如附表八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顏性聰、林福村、林淑真、林秀月、劉林綉香應就其等繼承林却如附表九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應就其等繼承顏水洞如附表十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洪萬浩、洪美華、洪文義、洪文信應就其等繼承顏淑妙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原列顏杰甫為原告,惟顏杰甫於起訴前業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王彥傑,另原告顏三雄亦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予顏如玉,原告於110年9月14日具狀撤回原告顏杰甫部分,並追加王彥傑及顏如玉為原告,核其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於法尚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永昌段685、685-1、686、686-1、686-2、686-3地號土地為共有土地,共有人顏清水、顏桂明起訴請求分割,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分割判決(下稱系爭分割判決)確定,該判決除分配土地於共有人外,並命共有人應以金錢互為補償,系爭分割判決命本件兩造應相互補償之情形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所示,原告因系爭分割判決分別所取得之土地如附表三編號1至11、12⑴⑶⑷、13所示,原告等所取得之重測後彰化縣埔鹽鄉新永昌段811、812、813、814、817、818、822、823、824、825、826、827、829、830、831、832、833等地號土地上,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有被告等人之抵押權登記其上。
(二)被告顏福住、顏鵠、顏福開、顏貽信之繼承人等所取得抵押權分別如附表四至七所示。
然因被告等人數眾多,無法公同受領原告所給付之上開補償金,原告乃依提存之方式給付,分別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之提存所提存。
原告等已清償對被告等補償金之債務,被告等於原告所為之抵押權登記,已失所附麗,被告等應塗銷之,惟該等抵押權仍登記於原告等所有之各該土地上,有礙原告等對各該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將抵押權予以塗銷。
又抵押權人陳顏君美於本件訴訟中亡故,林却、顏水洞、顏淑妙於起訴前亡故,其等之繼承人尚未就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為之,爰一併聲明請求陳顏君美、林却、顏水洞、顏淑妙等之繼承人就公同共有之抵押權先行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顏三雄即顏福開之繼承人,惟顏福開尚有其他繼承人,原告顏三雄因繼承而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系爭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請求。
(四)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及第828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顏文正部分:同意原告已因提存而生清償之效力,不再提出異議。
又原告主張已清償法定抵押權所指之債務,因而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之登記,同意原告之請求,爰為認諾,請依原告訴之聲明而為判決。
(二)被告顏三雄部分: 同意原告之主張。
(三)被告顏素眞、顏秀戀、顏雲春、顏雪娥、謝顏美汝、楊文圳、顏淑月、顏淑聞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表示:⒈因為共有人很多,希望款項跟其他人分開,不要合在一起,讓伊等可以領。
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顏國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表示:⒈我知道他們有提存,沒有意見。
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被告孟聖慧、胡少卜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表示:⒈我知道他們有提存,但是我不知道是什麼狀況,伊等已經把該補償的款項給代書了。
(六)被告顏豊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到庭表示: ⒈繼承人有九位,希望分開個人之部分,因為很多人沒有在聯絡。
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七)其餘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顏福開之繼承人被告顏三雄、顏文正等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惟本件原告對顏福開繼承人請求,與原告對顏福住、顏鵠、顏貽信之繼承人之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原告對顏福開繼承人請求之判決效力,並不會及於顏福住、顏鵠、顏貽信之繼承人,訴訟標的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顏三雄、顏文正二人認諾之效力不及於顏福住、顏鵠、顏貽信繼承人之被告;
而本件原告據其等如附表三所示之土地之所有權能,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顏福開之繼承人塗銷之抵押權為其等所公同共有,故本案此部分系爭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而認諾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屬不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依前揭法條規定,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故被告顏三雄、顏文正不能代表顏福開之繼承人為認諾,其同意原告請求之認諾亦對顏福開之繼承人不生效力。
綜上所述,本件不能為被告認諾之判決,仍應為實體判決,先予敘明。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等因本院系爭分割判決,如附表三編號1至9、13「取得人欄」所示之原告取得「取得土地欄」所示之土地,顏信吉、顏榮助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0、11「取得土地欄」所示之土地,後分別由原告顏銘陽、顏文發單獨繼承,原告顏三雄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2「取得土地欄⑴」所示之土地;
系爭分割判決亦判命兩造分割後應依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4(起訴狀誤載之部分,更正如附表二所示)所示之方式相互找補;
被告等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分別取得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抵押權(起訴狀誤載之部分,更正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並經登記,系爭分割判決確定後原共有人陳顏君美、林却、顏水洞、顏淑妙亡故,陳顏君美部分由被告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盈彤即陳淑娟繼承,林却部分由被告顏性聰、林福村、林淑貞、林秀月、劉林綉香繼承,顏水洞部分由劉羅霞、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繼承,顏淑妙部分由洪萬浩、洪美華、洪振芳、洪文義、洪文信繼承;
原告等業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提存至法院之提存所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分割判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495、1133、1157、494、1131、1158、1132、1206、1156號提存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541至549、551至553、558至560、209、210號提存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另原告顏三雄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2「取得土地欄⑵」所示之土地,以及系爭分割判決命顏福開之繼承人補償如附表二編號13受補償人欄所示之被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有系爭分割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1頁),為本院職務上所知之事實。
又原告雖主張系爭分割判決中顏福開之繼承人所分得附表三編號12⑶⑷部分,嗣後由顏三雄單獨繼承,惟新永昌段812、814地號土地、以及新永昌段817地號應有部分10/90之土地,仍為顏福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有前開新永昌段812、814、817地號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1至89頁、113至509頁),是新永昌段812地、814地號土地全部、以及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顏福開繼承人所分得之應有部分,並非如原告所主張由顏三雄單獨繼承,而為顏福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堪予認定。
(二)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權人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70 號判例參照)。
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
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第821條之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前段、第82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又系爭分割判決確定後原共有人陳顏君美、林却、顏水洞、顏淑妙、羅雲霞等先後亡故,陳顏君美之繼承人為被告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盈彤即陳淑娟,林却之繼承人為被告顏性聰、林福村、林淑貞、林秀月、劉林綉香,顏水洞之繼承人為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顏淑妙之繼承人為洪萬浩、洪美華、洪振芳、洪文義、洪文信,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部分)等件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11至155頁),然其等尚未辦理抵押權之繼承登記,此觀土地登記謄本足明(卷證位置詳見附表八至十一之備註欄),是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有理由之部分,先請求被告等就其等所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於法亦屬有憑。
(四)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應負之補償金債務,原告業依系爭分割判決之主文,將補償金為被告辦理提存,足認原告之提存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而生清償補償金債務之效力,被告對原告之補償金債權因清償而消滅。
而如前述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所有權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而顏福住之繼承人如附表四編號2至1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顏鵠之繼承人如附表五編號1至15、17所示之抵押權登記、顏福開之繼承人如附表六編號2至15所示之抵押權登記、顏貽信如附表七編號2至25、27所示之抵押權登記部分對原告所有之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有所妨害,原告本於所有權人或公同共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可採。
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第821條前段、第828條第2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等就繼承之遺產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被告等應將如各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 繼承人(即被告) 1 顏福住 顏宏志、顏永春、顏宏良、顏浚豐即顏志燈、顏素眞、顏秀戀、顏雲春、顏雪娥、顏邦明、廖愛、顏偉誠、顏國祥、顏孟玲即顏敬恩、顏熏辰、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盈彤即陳淑娟註1、謝顏美汝、楊文圳、楊淵城、楊秀榛、楊思婷、顏淑月、顏淑聞 註1: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盈彤即陳淑娟部分,係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中顏福住之繼承人陳顏君美於前開判決確定後、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等繼承之,並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2 顏鵠 顏江城、顏性聰、林福村、林淑貞、劉林綉香註2、林秀月、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註3、曾邱來有、顏仲信、顏仲俊、顏忠亮、陳永隆、陳松林、陳俐君、顏淑雲、侯余秀萍、顏櫻花、洪顏金截、顏水智 註2:原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中,顏鵠之繼承人林却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其公同共有部分由顏性聰、林福村、林淑貞、林秀月、劉林綉香等繼承之。
註3:劉羅霞、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部分,係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中顏鵠之繼承人顏水洞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其等繼承之。
註4:劉羅霞於110年9月18日死亡,由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繼承,並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3 顏福開 顏陳月娥、顏文正、顏文誠、顏文齊、顏文治、顏文平、顏三雄、洪景麟、洪宜雯、洪純良、胡文智、孟聖慧、胡可人、胡少卜、洪萬浩、洪美華、洪振芳、洪文義、洪文信註4、劉宗欣、劉宗閔、顏淑如、顏淑珍 註5:洪萬浩、洪美華、洪振芳、洪文義、洪文信部分,係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中顏福開之繼承人顏淑妙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其等繼承之。
4 顏貽信 顏豊強、童水生即童厚鈞、童偉傑、童琬雯、童宸绮即童瓊慧、童佳玲、童郁智、柳顏秀娥、顏秀花
附表二:系爭分割判決命本件兩造應相互補償之情形
編號 應補償人 受補償人 金額(新台幣,下同) 備註 1 顏杰甫(後移轉予原告王彥傑)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4,939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8,960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990元 2 顏楊金(於110年7月23日死亡,由原告顏榮修單獨繼承)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95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7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7,469元(起訴狀誤載為7,489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480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495元 3 顏錫鑫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32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7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4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063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88元 4 顏江發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32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6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4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063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88元 5 顏信吉(顏信吉於系爭分割判決確定後死亡,其受分配之土地由原告顏銘陽單獨繼承之)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32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6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4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063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88元 6 顏江山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32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6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44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063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688元 7 顏桂騰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1,78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839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2,699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7,617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541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802元 參見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三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74元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02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58元 8 顏桂明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1,78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839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2,699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7,617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541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802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三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74元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02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58元 9 顏桂森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1,780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839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2,699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7,617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541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802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三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74元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02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58元 顏陳金葉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95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7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7,468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一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4,480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495元 顏榮助(顏榮助於系爭分割判決確定後死亡,其受分配之土地由原告顏文發單獨繼承之)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76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二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336元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88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96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82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三 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62元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38元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4元 顏三雄(後移轉予原告顏如玉)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 103,946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699元 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 103,829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起訴狀漏載此部分)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5,693元 顏豐發 顏鵠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23,344元 參見系爭分割判決附表十 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 1,280元
附表三:原告因系爭分割判決所分別取得之土地
編號 取得人 取得土地 備註 1 顏杰甫(後移轉予原告王彥傑) ⑴重測後地號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 顏楊金 ⑴新永昌段832、833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錫鑫等人共有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3 顏錫鑫 ⑴顏江發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6、827二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4 顏江發 ⑴與顏錫鑫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6、827二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5 顏江山 ⑴與顏錫鑫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6、827二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6 顏桂騰 ⑴與顏桂明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5、823、824等三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7 顏桂明 ⑴與顏桂騰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5、823、824等三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8 顏桂森 ⑴與顏桂騰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5、823、824等三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同段817地號土地 9 顏陳金葉 ⑴新永昌段830、831二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顏信吉 ⑴與原告顏錫鑫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26、827二筆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同段817地號土地 嗣顏信吉於系爭分割判決確定後死亡,由原告顏銘陽繼承而單獨取得顏信吉於該等土地之應有部分 顏榮助 ⑴新永昌段822地號土地 ⑵永昌段686-27土地(即新永昌段811地號,以下同) 嗣顏榮助於系爭分割判決確定後死亡,其受分配之土地由原告顏文發單獨繼承之 顏三雄 ⑴新永昌段813地號土地 ⑵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起訴狀漏載) ⑶顏福開之繼承人取得新永昌段812、814地號之土地 ⑷顏福開之繼承人與原告顏楊金等人共同取得新永昌段817地號土地 ⒈⑴、⑵部分,已移轉予原告顏如玉 ⒉原告起訴主張顏福開繼承人所分得812、814、81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後由原告顏三雄單獨繼承 顏豐發 ⑴新永昌段818地號土地
附表四:顏福住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之抵押權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起訴狀皆載為102年8月21日,有誤者更正如下) 登記字號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顏杰甫 新永昌段829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1號 8960/71712 2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3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2號 4480/35856 3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3號 2063/16512 4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4號 2063/16512 5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5號 2063/16512 6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6號 2063/16512 7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7號 7617/60960 8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8號 7617/60960 9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9號 7617/60960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0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50350號 4480/35856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 474/4624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 474/4624 13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 474/4624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 162/1584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 336/4176
附表五:顏鵠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之抵押權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起訴狀皆誤載為102年8月21日,以下更正之) 登記字號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2、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5號 495/757 2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6號 6320/9655 3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7號 6320/9655 4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5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8號 6320/9655 5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5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0號(起訴狀誤載為041890號) 6320/9655 6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4、817地號 102年8月1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1號(起訴狀誤載為102年溪資字第041877號) 51780/79108 7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4、817地號 102年8月1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2號 51780/79108 8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4、817地號 102年8月1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3號 51780/79108 9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1、817地號 102年8月20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4號 495/757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 402/4624(起訴狀誤載為7468/35856)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 402/4624(起訴狀誤載為802/4624)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 402/4624(起訴狀誤載為802/4624)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 288/4176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 138/1584(起訴狀誤載為138/4584) 顏豐發 新永昌段818、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4號 23344/35664 顏三雄 新永昌段813、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2號 103946/158805 顏三雄(繼承顏福開之部分) 新永昌段812、814、817地號 102年8月1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 103829/158628(起訴狀誤載為103829/158625)
附表六:顏福開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之抵押權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起訴狀皆載為102年8月21日,有誤者更正如下) 登記字號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顏杰甫 新永昌段829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1號 14939/71712 2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3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2號 7469/35856 3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3號 3440/16512 4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4號 3440/16512 5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5號 3440/16512 6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6號 3440/16512 7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7號 12699/60960 8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8號 12699/60960 9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9號 12699/60960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0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50350號 7468/35856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 802/4624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 802/4624 13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 802/4624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 576/4176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 282/1584
附表七:顏貽信如附表二所示繼承人之抵押權: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起訴狀皆載為102年8月21日,有誤者更正如下) 登記字號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顏杰甫 新永昌段829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1號 2990/71712 2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3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2號 1495/35856 3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2、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5號 27/757(起訴狀誤載為27/787) 4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3號 688/16512 5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6號 347/9655 6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4號 688/16512 7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7號 346/9655 8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6號 688/16512 9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5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0號(起訴狀誤載為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 346/9655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7號 2541/60960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4、817地號 102年8月1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1號(起訴狀誤載為102年溪資字第041891號) 2839/79108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 158/4624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8號 2541/60960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4、817地號 102年8月1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2號(起訴狀誤載為102年溪資字第041892號) 2839/79108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 158/4624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9號 2541/60960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4、817地號 102年8月1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3號(起訴狀誤載為102年溪資字第041893號) 2839/79108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 158/4624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0地號 102年8月22日 102年溪資字第050350號 1495/35856(起訴狀誤載為2541/35856)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1、817地號 102年8月20日 102年溪資字第048894號 27/757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75號 688/16512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7、817地號 102年8月15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8號 346/9655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 96/4176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 54/1584 顏三雄(繼承顏福開之部分) 新永昌段812、814、817地號 102年8月13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 5693/158628(起訴狀誤載為5693/158805) 顏三雄 新永昌段813、817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2號 5699/158805 顏豐發 新永昌段817、818地號(起訴狀誤載為新永昌段818、818地號) 102年8月14日 102年溪資字第041864號 1280/35664
附表八:顏福住之繼承人陳忠榮、陳振華、陳明輝、陳淑珠、陳淑女、陳盈彤即陳淑娟尚未就其等所繼承陳顏君美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登記字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登記次序 備註 1 顏杰甫 新永昌段829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1號、8960/71712、登記次序3-33 見本院卷四第125頁 2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3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2號、4480/35856、登記次序3-33 見本院卷四第241頁 3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3號、2063/16512、登記次序3-33 見本院卷三第429頁 4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4號、2063/16512、登記次序4-33 見本院卷三第461頁 5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5號、2063/16512、登記次序5-33 見本院卷三第493至495頁 6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6號、2063/16512、登記次序6-33 見本院卷三第527頁 7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7號、7617/60960、登記次序3-33 見本院卷三第321頁 8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8號、7617/60960、登記次序4-33 見本院卷三第353至355頁 9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9號、7617/60960、登記次序5-33 見本院卷三第387頁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0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50350號、4480/35856、登記次序3-33 見本院卷四第161頁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474/4624、登記次序4-33 見本院卷三第115頁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474/4624、登記次序5-33 見本院卷三第163頁 13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474/4624、登記次序6-33 見本院三第209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162/1584、登記次序4-33 見本院三第63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336/4176 見本院卷四第279頁
附表九:顏鵠之繼承人顏性聰、林福村、林淑真、林秀月、劉林綉香尚未就其等所繼承林却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登記字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登記次序 備註 1 顏楊金 ⑴新永昌段832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5號、495/757、登記次序3-1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5號、495/757、登記次序8-1 ⑴見本院卷四第199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37頁 2 顏錫鑫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6號、6320/9655、登記次序3-1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6號、6320/9655、9-1 ⑴見本院卷四第25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57頁 3 顏江發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7號、6320/9655、登記次序4-1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7號、6320/9655、登記次序10-1 ⑴見本院卷四第45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75頁 4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8號、6320/9655、登記次序5-1 ⑵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8號、6320/9655、登記次序11-1 ⑴見本院卷四第63至65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95頁 5 顏江山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0號、6320/9655、登記次序6-1 ⑵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0號、6320/9655、登記次序12-1 ⑴見本院卷四第83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15頁 6 顏桂騰 ⑴新永昌段824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1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3-1 ⑵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1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13-1 ⑴見本院卷三第237至239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33頁 7 顏桂明 ⑴新永昌段824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2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4-1 ⑵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2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14-1 ⑴見本院卷三第257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53頁 8 顏桂森 ⑴新永昌段824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3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5-1 ⑵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3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15-1 ⑴見本院卷三第275至277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73頁 9 顏陳金葉 ⑴新永昌段831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20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4號、495/757、登記次序3-1 ⑵102年8月20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4號、495/757、登記次序16-1 ⑴見本院卷四第177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91至493頁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402/4624、登記次序4-42 見本院卷三第121頁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402/4624、登記次序5-42 見本院卷三第169頁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402/4624、登記次序6-42 見本院卷三第215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288/4176、登記次序3-42 見本院卷四第285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138/1584、登記次序4-42 見本院卷三第69頁 顏豐發 ⑴新永昌段818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4號、23344/35664、登記次序4-1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4號、23344/35664、登記次序7-1 ⑴見本院卷三第21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19頁 顏三雄 ⑴新永昌段813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2號、103946/158805、登記次序3-1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2號、103946/158805、登記次序6-1 ⑴見本院卷二第93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299頁 顏三雄(繼承顏福開之部分) ⑴新永昌段812地號 ⑵新永昌段814地號 ⑶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103829/158628、登記次序3-1 ⑵102年8月1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103829/158628、登記次序3-1 ⑶102年8月1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103829/158628、登記次序4-1 ⑴見本院卷二第59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131頁 ⑶見本院卷二第239頁
附表十:顏鵠之繼承人顏文宗、顏伯勳、顏廷聿、顏文清尚未就其等所繼承顏水洞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登記字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登記次序 備註 1 顏楊金 ⑴新永昌段832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5號、495/757、登記次序3-7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5號、495/757、登記次序8-7 ⑴見本院卷四第203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41頁 2 顏錫鑫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6號、6320/9655、登記次序3-7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6號、6320/9655、9-7 ⑴見本院卷四第29至31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61頁 3 顏江發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7號、6320/9655、登記次序4-7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7號、6320/9655、登記次序10-7 ⑴見本院卷四第49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79頁 4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8號、6320/9655、登記次序5-7 ⑵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8號、6320/9655、登記次序11-7 ⑴見本院卷四第67至69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99頁 5 顏江山 ⑴新永昌段827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0號、6320/9655、登記次序6-1 ⑵102年8月15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0號、6320/9655、登記次序12-7 ⑴見本院卷四第87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19頁 6 顏桂騰 ⑴新永昌段824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1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3-7 ⑵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1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13-7 ⑴見本院卷三第241至243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37頁 7 顏桂明 ⑴新永昌段824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2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4-7 ⑵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2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14-7 ⑴見本院卷三第261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57頁 8 顏桂森 ⑴新永昌段824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3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5-7 ⑵102年8月16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3號、51780/79108、登記次序15-7 ⑴見本院卷三第279至281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77頁 9 顏陳金葉 ⑴新永昌段831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20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4號、495/757、登記次序3-7 ⑵102年8月20日、102年溪資字第048894號、495/757、登記次序16-7 ⑴見本院卷四第181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491至495頁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402/4624、登記次序4-48 見本院卷三第125至127頁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402/4624、登記次序5-48 見本院卷三第173頁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402/4624、登記次序6-48 見本院卷三第219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288/4176、登記次序3-48 見本院卷四第289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138/1584、登記次序4-48 見本院卷三第73至75頁 顏豐發 ⑴新永昌段818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4號、23344/35664、登記次序4-7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4號、23344/35664、登記次序7-7 ⑴見本院卷三第25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23頁 顏三雄 ⑴新永昌段813地號 ⑵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2號、103946/158805、登記次序3-7 ⑵102年8月14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2號、103946/158805、登記次序6-7 ⑴見本院卷二第97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303頁 顏三雄(繼承顏福開之部分) ⑴新永昌段812地號 ⑵新永昌段814地號 ⑶新永昌段817地號 ⑴102年8月1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103829/158628、登記次序3-7 ⑵102年8月1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103829/158628、登記次序3-7 ⑶102年8月1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60號、103829/158628、登記次序4-7 ⑴見本院卷二第65至67頁 ⑵見本院卷二第137至139頁 ⑶見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附表十一:顏福開之繼承人洪萬浩、洪美華、洪文義、洪文信尚未就其等所繼承顏淑妙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編號 抵押債務人 坐落地號 登記日期、登記字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登記次序 備註 1 顏杰甫 新永昌段829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1號、14939/71712、登記次序3-14 見本院卷四第113頁 2 顏楊金 新永昌段833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2號、7469/35856、登記次序3-14 見本院卷四第229頁 3 顏錫鑫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3號、3440/16512、登記次序3-14 見本案卷三第415頁 4 顏江發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4號、3440/16512、登記次序4-14 見本院卷三第449頁 5 顏銘陽(顏信吉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5號、3440/16512、登記次序5-14 見本院卷三第481頁 6 顏江山 新永昌段826地號 102年8月21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6號、3440/16512、登記次序6-14 見本院卷三第513至515頁 7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7號、12699/60960、登記次序3-14 見本院卷三第309頁 8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8號、12699/60960、登記次序4-14 見本院卷三第341頁 9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5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79號、12699/60960、登記次序5-14 見本院卷三第375頁 顏陳金葉 新永昌段830地號 102年8月22日、102年溪資字第050350號、7468/35856、登記次序3-14 見本院卷四第149頁 顏桂騰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1號、802/4624、登記次序4-14 見本院卷三第103頁 顏桂明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2號、802/4624、登記次序5-14 見本院卷三第149頁 13 顏桂森 新永昌段823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3號、802/4624、登記次序6-14 見本院卷三第195至197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永昌段686-27地號 102年8月26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90號、576/4176、登記次序3-14 見本院卷四第265頁 顏文發(顏榮助之繼承人) 新永昌段822地號 102年8月23日、102年溪資字第041880號、282/1584、登記次序4-14 見本院卷三第51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