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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劉威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峻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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