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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群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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