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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江世平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侯名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移付調解。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向本院陳明有調解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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