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1299,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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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吳仲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再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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