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13,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瑋
被 告 陳珊瑩
徐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