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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瑋
被 告 陳珊瑩
徐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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