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14,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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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王連富
陳景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可抗告,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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