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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黃士原
黃柏翰
黃來益
黃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松通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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