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反訴原告暨
被 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