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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顏文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18,2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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