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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謝清山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葉慶利
訴訟代理人 謝秀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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