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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晟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晟
被 告 黄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6,8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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