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694,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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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范世榮
被 告 黃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在民國107年10月14日下午1時許、2時許、11時26分許,在原告彰化縣鹿港鎮住家前博愛路,對原告、原告妻子、原告已過世父母公然侮辱、誹謗,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662號處拘役參拾日確定,被告之行為不僅貶損原告及原告之妻的名譽及社會評價,更讓原告已過世父母情何以堪。

被告雖在法院審理時說出罪不及家人,但並未對原告口頭或書面道歉,犯後態度至今一年七個月依然囂張,處處時時對原告做出挑釁、嘲諷之舉動,意讓告訴人居不安寧,生氣衝動下做出脫序行為,告訴人的一再容忍並未得到被告善意、理智的回應。

再就原告對遭被告辱罵、誹謗已過世父母,深感愧疚、不孝,至今一年七個月,精神心理承受、背負極大自責壓力,每天早晚給父母上香時,心中充滿讓父母無端受辱的自責感。

另原告妻子,因被告所誹謗「頭光光心慌慌老婆跑光光」,而飽受鄰里異樣眼光,承受心理壓力不小於原告,名節是女人第二生命,被告的誹謗和侮辱造成原告一家在現址居住超過45年的名譽崩潰,10餘口家人深受其害。

今依法提出損害賠償、登報道歉、書面道歉、網路FB貼文道歉,讓鄰里、親戚、朋友能明瞭被告所謾罵、侮辱、誹謗並非真實,是被告惡意杜撰毀人名譽,以正視聽。

㈡依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被告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⒈登報道歉:刊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四大報中彰投版,尺寸高7.5公分、寬2.9公分以上,刊登日數7日。

⒉書面道歉:以打字列印,字數不可少於100字,親筆簽名掛號寄達原告收。

⒊網路臉書貼文道歉:道歉認錯字數不可少於100字。

請求庭上對被告從重量刑,以慰原告父母在天之靈,讓被告知道侮辱誹謗是必須付出慘痛代價,進而能收斂其行為,不再涉法。

㈢被告罵原告的是如附表編號3之「阿標、阿標是誰?死掉了,他的兒子也快死了」、「玲珠每天晚上跟人睡,生一個不知什麼人」、「他們生了笨小孩什麼名字,叫做什麼榮的人?阿榮、阿榮、榮榮」。

「頭髮光光、月光光、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也是在講伊,伊有老婆;

附表編號2之「花光光」不確定是在說伊,但是如果是「頭髮光光」就是在講伊。

又賠償金額及登報道歉有包含被告侮辱伊父母部分,金錢賠償部分,要求被告賠償伊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伊父、母親部分要求被告各賠償10,000元;

伊高職肄業,貨車司機退休,但是還沒有領退休金,目前沒有收入。

另伊沒有對被告女兒潑水,請被告提出證據。

伊與被告兩人的糾紛很多,如果要談要一起談,如果只有針對個案談,無法解決事情,且當初說要送調解委員會,是被告不同意,況調解只是將法院的案件解決而已,雙方的恩怨依舊無法解決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請求依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收受判決後10日內於四大報登報道歉、書面道歉、網路貼文道歉)。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法官大人,對於原告之告訴,我以書狀於刑事庭法官對原告之父母表示歉意,也承諾往後絕不再犯,在刑法上受了懲罰,留下前科,而如原告繕本提及我在法院曾說過**罪不及家人**我願表達最大歉意,以及彌補自己不佳行為,願6000元和解,也懇求法官大人請能同情憐憫我,原告在這三年來對我及家人所做騷擾以及傷害,我實在是無法忍受,更請原諒我昔日之過。

㈡107年10月14日14點5分05秒,原告女兒范怡婷對我女兒潑水,而我報警處理(附件1),鹿港派出所員警請原告女兒回來,了解事情發生狀況,但原告不願意,便跟員警起了口角,還說**潑水而已會死嗎?不然銬起來阿,妳銬阿,雙手舉起。

**因而107年10月14日之前,隱忍許久之不滿,(下述)也因當天想到長久以來所都忍耐退縮了,還被受欺負,更因無能力保護妻子及自己獨生女而自責,受了原告潑水,還長期拍照騷擾,拍大腿等,這一切不滿,在酒後非正常狀態下做出不佳行為。

㈢見附件2被告長期持單眼相機,對我及家人拍照騷擾,還開閃光燈,更雙機併用(還有手機),原告深怕我不知道他在對我拍照騷擾,光是107年1月3日到108年12月8日就50多段影片,原告受法院判決禁止對我及家人,私產的拍照騷擾,須賠償我40,000元(本院民事庭108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上揭騷擾,爭執不斷,107年6月29日,原告見我溜狗時,(附件2中6月29日影片)對我的臉近距離拍照,狗也拍照、店前、店後也拍照,且次數頻繁,隨後遇原告,原告騙我說要**好好談**而設計我到一處無監視器的停車場,進而毆打成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原告在筆錄上也稱要好好談,但卻打我,可見計劃性)。

㈣107年8月13日上午9時,原告又拿單眼相機,對我女兒拍照拍大腿,我女兒嚇到不敢動,我見狀跑去質問原告為何對我女兒拍照,原告不語,當下還看著我女兒大腿,我生氣的說**啞巴嗎?**說話阿&&等,即被原告提告妨害名譽,但不起訴處分,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196號、簡股)不起訴處分書第三頁第10條,**在參以告訴人即本案原告(甲○○)陳稱--因被告(乙○○)之女兒每天在我家門口溜狗,我是對狗拍照--在此法官大人你信嗎?見原告監視器因侵害我隱私權判決書得佐證(本院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13號)以及文件1原告監視器已經涵蓋了我及家人整個出入,私產等皆為原告監視器鏡頭所攝得,何須再持手機單眼相機,對我的狗拍照呢?所以原告長期對我女兒拍照騷擾更拍大腿。

㈤原告在107年10月14日之前,半年檢舉鹿港派出所550次,我麵店前妨害交通,又檢舉我國稅局,衛生局4次(沒戴手套、店有大型老鼠、蒼蠅一大堆、我染疫等),環保局10次(我私人地張貼自己廣告紙、溜狗),電力公司20多次,鎮公府,縣政府(違建、占用道路側溝、因道路施工不小心塗銷路邊白線、監視器架設路燈上、瓦斯桶在我門口都被檢舉),消防局等,無所不用其極,近又因109年6月3日開庭,車上冷氣壞掉,身體溫度過高,無法出庭,也被檢舉,恐染疫情。

㈥107年6月7日又檢舉我占用道路側溝,我也檢舉原告,雙方各受罰30,000元,上述皆可以函詢各單位佐證。

㈦法官大人上述都是107年10月14日之前發生,另原告稱**...囂張,處處時時對原告做出挑釁嘲諷之舉動,意讓告訴人即本案被告居不安寧,生氣衝動下做出脫序行為,告訴人即本案被告一再容忍,並未得到善意,理智回應,但上述可見挑釁行為人並非我?是原告意令我居住不安寧,民事判決得以佐證,而原告能有這樣的思維,很顯然是原告之用意,以挑釁及惡意檢舉,騷擾我及家人方式,以令我生氣衝動,而受刑民兩事之追訴為目的,也做出今等案件。

㈧107年1月3日到108年12月8日期間原告對我拍照騷擾,我隱忍不提告(本院民事庭108年度訴字第364號)直到107年10月14日後我受不了原告騷擾我妻兒,於是在108年2月27日具狀提告,原告拍照騷擾;

107年6月29日被原告毆打成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26號)我也是在原告對我女兒潑水過後,於107年11月27日才提告。

上述兩事,被告均受判決,潑水事件未發生前,我選擇隱忍,退讓也不提告,而原告不僅一再對我女兒、老婆調戲、騷擾,若退縮豈是為人夫人父之責?故憤而提告,更見附件3原告在對我女兒潑水後,還在我老婆要牽機車時,揚言對我老婆潑水,更在店前大聲嚷嚷問我老婆**圓環頂何時會倒?圓環頂要倒了(我麵食館店名),原告不法占用我土地,又不修相鄰之誼,受本院判處拆屋還地處分(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39462號),占用土地,還要約我老婆出去散步(見附件3)。

㈨107年10月14日後被告更荒唐挑釁張貼大型看板,言語辱罵,半夜敲打自家鐵皮屋驚嚇我及家人等,均受本院刑民兩事之裁處(本院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275號),法官大人可調閱資料原告107年10月14日之後犯罪前科,以及民事損害賠償,便可清楚原告為人.還有挑釁的是誰?不願意安分的又是誰?且被告不是僅與我有刑民兩事訴訟,而是與多位鄰居,早市場攤販,甚至彰化縣政府縣長也被告,不認識的路人因為燒金紙等,都有訴訟官司在進行中(附件5)(本院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13號)張貼我照片以及侵犯隱私權(本院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275號),半夜敲打鐵皮屋。

㈩請法官大人量刑以寬,請同情更憐憫我及家人受原告欺凌後的不當行為,刑事庭法官見我女兒被潑水影片,也要我提告,但我並沒有,原告有兒女年紀與相仿,而自105年原告就提告他人數件刑民事訴訟,因此,在我們兩造訴訟時,原告曾聲明過,他不曾告輸過人,對法律研究也相當透徹,要我小心點,他隨時盯著我,我本以為不提告,退縮讓他覺得勝利了,而我吃虧賠錢就好。

原告當天人並不在現場,而我是在家門外,原告鐵門是關起來的,那天我記得我情緒不佳,但並沒罵張碧鑾**月光光心慌慌老婆跑光光**用我文字連結起來,是辱罵到原告母親才對,可請法官將證詞串連,另檢察官跟我說,你很倒楣剛好一台車經過,但依照車速判斷是不可能得知我說什麼話,更未見下車察看?且原告又在屋內,因該這樣說侵害是一定有,我不能否認,只是侵害程度,不可能如原告所言,而原告與其母親之互動,亦可請詢問當地里民,也許更能了解實情。

今我做自己生意經營自己的信念,創業至今三年免費供餐給弱勢、獨居團體,三年來,受惠者不計其數,今年三月創立鹿港圓環頂麵食館獎學金,提供鹿港高中學生,做為鼓勵,受鹿港高中校長表揚,而四月因長期免費提供鹿港、福興兩地弱勢團體待用餐,獲媒體採訪、鎮長表揚,我並非十惡之人,也積極幫助有需要之人,對此案我也表示往後絕不再犯,法官大人也許我提出眾多被告長期對我的傷害後,所做出不良行為,也許你認為與本案無關,但請求你站在一名為父為夫的立場,原告真的相當過分,更懇求你給予輕判,讓我有更充裕的金錢付諸於公益,懇求你。

附表編號一不是罵原告,編號二是在罵原告,編號三「阿標、阿標是誰?死掉了,他兒子也快死了」,他兒子也快死了是在講原告;

「玲珠每天晚上跟人睡,生一個不知什麼人」,生一個不知什麼人並不是在說原告;

「他們生了笨小孩什麼名字,叫做什麼榮的人?阿榮、阿榮、榮榮」,這個也是在講原告;

「頭髮光光、月光光、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頭髮光光、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是在講原告。

伊高職畢業,開麵店,每個月收入大約4至5萬元。

因為之前的事情當時我是失控發洩情緒,當時原告的鐵門是關起來的,我是對的原告家的鐵門講前開的話,我當時也不知道原告是否在家,或是在家睡覺,當時有一輛車經過,依照車速,原告應該也不知道我在說什麼,博愛路靠近早市場就只有我及被告兩家,後面是停車場,大概離50公尺有一個早餐店,我們兩家的對面有三間,一間沒有住人,一間是原告的老婆,另一間有住人,當下也沒有人出來查看,對原告的侵害有,但是並沒有很多人知道,如果登報就每個人都知道了,於事無補。

又如果可以調解明天的刑事案件我可以撤回告訴,但我希望可以由法院安排調解,我不希望由鹿港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等語。

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與被告為鄰居;

原告之父為范廷彪,於73年8月21日過世、原告之母為陳鈴珠,於99年1月22日過世。

㈡被告因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662號處拘役參拾日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事判決),並已執行完畢。

㈢附表編號2被告是在罵原告,編號3「阿標、阿標是誰?死掉了,他兒子也快死了」,他兒子也快死了是在講原告;

「他們生了笨小孩什麼名字,叫做什麼榮的人?阿榮、阿榮、榮榮」,這個也是在講原告;

「頭髮光光、月光光、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頭髮光光、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也是在講原告。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公然侮辱原告及誹謗原告已死父母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賠償義務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存在為前提。

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已足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自認附表編號2是在罵原告,編號3「阿標、阿標是誰?死掉了,他兒子也快死了」,他兒子也快死了是在講原告;

「他們生了笨小孩什麼名字,叫做什麼榮的人?阿榮、阿榮、榮榮」,這個也是在講原告;

「頭髮光光、月光光、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頭髮光光、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是在講原告等語在卷。

堪認被告上開言行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得依上開規定對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實屬有據。

⒉次按就死者人格利益之保護,應思考唯有個人能夠信賴其生活形象於死後仍受維護,不被重大侵害,並在此種期待中生活時,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始能獲得充分實踐。

在我國強調死者為大、崇敬死者之傳統文化下,對已死之人為侮辱誹謗,非獨不能起死者於地下而為辯白,亦使其遺族難堪,甚有痛楚憤怨之感,故而刑法第312條規定侮辱誹謗死者罪,藉以保護遺族對其先人之孝思追念。

併審酌民法第195條立法理由提及「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其內容與範圍,每隨時間、地區及社會情況之變遷有所不同,立法上自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有失情法之平」。

是考量法律對人格利益之維護應考量社會變遷與文化背景,在我國既有文化脈絡下,侵害死者名譽權將造成遺族精神上之痛苦,故應將「遺族對故人敬愛追慕之情」視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予以保障。

且對死者所為侮辱誹謗,應認已構成對遺族虔敬追思情感之侵害,遺族得主張自己人格利益受侵害,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又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審酌父母與子女之身分關係緊密,子女於父母名譽受辱時,往往基於親情與自幼成長之共同回憶,而有難堪受辱感,並係基於其與父母間之身分連結所生,故就侮辱誹謗父母所造成子女之精神上痛苦,自宜解為「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已受侵害。

如情節重大,子女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經查,被告誹謗原告先父范廷彪及原告先母陳鈴珠如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3所示之「洪廷標、玲珠A、玲珠A、玲珠A,有夠可憐,玲珠A、玲珠A每天晚上和人睡,生一個不知什麼人」、「(唱歌)阿珠,阿珠、玲珠A你在幹什麼、你都在討客兄,卻生個笨小孩子」、「(唱歌)阿珠,阿珠,你在幹什麼,每天都在討客兄,討客兄」、「阿珠外號叫玲珠A、玲珠A、玲珠A、玲珠A、玲珠A、玲珠A、玲珠A、玲珠A,你的笨小孩...」、「阿標,阿標外號就標A、阿標外號就標A...頭髮光光...月光光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老婆就陪人家睡了、前面睡覺、後面把人」、「阿標是就標、阿標是就標,阿珠是入珠A,入珠A,就標A、入珠A,就標A」、「入珠又沒效,73年就死了,就標A,73年就死了,可憐啊、無效、阿標一個笨小孩、阿珠也是笨小孩」、「他們生個笨小孩」乙節,業經系爭刑事判決審認於前。

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原告對其先父、先母敬愛追慕之情及原告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均遭被告侵害。

併就前揭誹謗及原告先父、先母之話語觀之,一般人均無法忍受已過世之父母親於無法辯駁下遭此言語糟蹋,該侵害情節自屬重大。

是原告主張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或同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非無據。

⒊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原告為52年1月16日生,學歷為高職肄業,貨車司機,現已退休,108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4,119元,107年度土地房屋及其他財產總額1,103,618元;

被告為70年9月28日生,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107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30,137元、108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73,045元,無其他財產等情,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

審酌被告為誹謗原告先父范廷彪、先母陳鈴珠及原告,其所述內容之嚴重性,及該言論對身為子女之原告所造成之精神上痛苦、難堪與憤怒,暨自范廷彪、陳鈴珠先後於73年8月21日、99年1月22日過世,迄107年10月14日被告侮辱之時,分別已逾34年、8年,遺族對故人敬慕之情已因時間經過而部分淡逝,與被告對原告施以侮辱,所造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程度,再核以兩造之財產、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認原告請求之非財產損害200,000元顯屬過高,應以50,000元為相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且名譽被侵害者,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手段,名譽受損之程度,再為適當必要之處分,惟登報道欺是否認為適當,屬法院應予斟酌認定,而加以准駁之範圍,並非一經請求即應准許(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706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判決參照);

再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須依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縱有登報道歉之必要,亦必其登報內容適當而後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於四大報登報道歉、書面道歉、網路貼文道歉云云,惟本院審酌兩造均非公眾人物,且被告並非藉由報章雜誌或新聞媒體等大眾傳播方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而行為地點於兩造住處非公眾往來人群聚集之場所,是本件被告上開妨害名譽行為,其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被害程度難認屬重大,如將本判決宣示而公告周知並永久流傳,任何人均得藉由網路查悉上情,顯非適當,亦不符比例原則。

況本件被告觸犯公然侮辱罪之不法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原告所受損害之名譽,由刑事判決已得以回復。

此外,本院已依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審酌適當金額作為原告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是本件並無再要求被告於四大報登報道歉、書面道歉、網路貼文道歉之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就其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1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25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表: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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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地點             │被告指摘及謾罵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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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0月14日下午1時56│洪廷標、洪廷標、就標A( │
│    │分許/在告訴人位於彰化 │台語,意指得性病)      │
│    │縣鹿港鎮新宮里泉州街87│                        │
│    │號住所門口及前方道路  │                        │
├──┼───────────┼────────────┤
│2   │107年10月14日下午2時許│花光光心慌慌老婆跑光光  │
│    │/在被告位於彰化縣○○ ○                        ○
○    ○鎮○○里○○路00號住所│                        │
│    │前方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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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10月14日下午11時 │「阿標!阿標是誰?死掉了│
│    │26分許至下午11時44分許│,他兒子也快要死了」、「│
│    │/在被告上開住所前方道 │阿標是誰啊,被雷公打死了│
│    │路                    │」、「洪廷標,有這個人嗎│
│    │                      │?洪廷標、洪廷標」、「你│
│    │                      │甲看,老杯就不敢出來,出│
│    │                      │來...賣紅幹啊,裝監視器 │
│    │                      │就賣紅幹」、「不孝而已,│
│    │                      │難怪你兒子就不挺你,中秋│
│    │                      │節就不回來挺你,可憐啊可│
│    │                      │憐,竟然不挺你,悲哀啊..│
│    │                      │.」、「垃圾」、「洪廷標 │
│    │                      │、玲珠A、玲珠A、玲珠A, │
│    │                      │有夠可憐,玲珠A、玲珠A每│
│    │                      │天晚上和人睡,生一個不知│
│    │                      │什麼人」、「(唱歌)阿珠│
│    │                      │,阿珠、玲珠A你在幹什麼 │
│    │                      │、你都在討客兄,卻生個笨│
│    │                      │小孩子」、「(唱歌)阿珠│
│    │                      │,阿珠,你在幹什麼,每天│
│    │                      │都在討客兄,討客兄」、「│
│    │                      │阿珠外號叫玲珠A、玲珠A、│
│    │                      │玲珠A、玲珠A、玲珠A、玲 │
│    │                      │珠A、玲珠A、玲珠A,你的 │
│    │                      │笨小孩...」、「阿標,阿 │
│    │                      │標外號就標A、阿標外號就 │
│    │                      │標A...頭髮光光...月光光 │
│    │                      │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
│    │                      │老婆就陪人家睡了、前面睡│
│    │                      │覺、後面把人」、「阿標是│
│    │                      │就標、阿標是就標,阿珠是│
│    │                      │入珠A,入珠A,就標A、入 │
│    │                      │珠A,就標A」、「入珠又沒│
│    │                      │效,73年就死了,就標A, │
│    │                      │73年就死了,可憐啊、無效│
│    │                      │、阿標一個笨小孩、阿珠也│
│    │                      │是笨小孩」、「他們生個笨│
│    │                      │小孩什麼名字?叫做什麼榮│
│    │                      │的人?阿榮,阿榮、榮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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