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緣被告笙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揚公司)於民國(下同
- (二)被告有與營業單位談過紓困,但是沒有通過。
- 二、被告等則以:
- (一)是因為受疫情影響,被告已經跟原告商量延緩,而且拍賣
-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
-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 (三)查被告笙揚公司向原告借款於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
-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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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笙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黄朝順
被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黄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陸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筆欠款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笙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揚公司)於民國(下同)107 年11月20日邀同被告黃朝順及陳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約定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整,雙方並就上揭約定簽訂同額綜合授信契約書乙份。
該借款額度及借款之期間、利息計算暨還本付息繳付方式、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契約書及「借款金額計算書」所示,嗣後被告笙揚公司分別於108年5月29日、同年8月23日、同年9月12日及同年10月02日出具借據動用借款24萬元整、60萬元整、90萬元整及38萬元整,聲請人依約於同日交付借款與被告笙揚公司收訖,截至目前上揭四筆借款分別尚欠詳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
被告笙揚公司於109年4月17日發生退票,原告即於109年4月24日寄送催告書發函催告還款,詎料被告等於109年4月27日收受送達,迄今均未見前來還款,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六)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請求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有與營業單位談過紓困,但是沒有通過。
二、被告等則以:
(一)是因為受疫情影響,被告已經跟原告商量延緩,而且拍賣的時間很短,造成被告的損失很大,伊已經跟原告協調很多次;
且伊已經找到買主要買廠房,希望原告能等伊賣出去再還錢。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帳戶交易明細、退票登記簿、存證信函副本及收執憑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笙揚公司向原告借款於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為被告等所不否認,而被告黄朝順、陳淑華為被告笙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說明及約定,自應分別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065,1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表:笙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明細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本金餘額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逾│
│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 │
│ │ │ │ │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1 │ 240,000元 │ 239,937元 │ 109年4月29日 │ 2.468% │ 109年5月30日 │
├──┼───────┼─────────┼───────┼─────┼──────────────┤
│2 │ 600,000元 │ 545,180元 │ 109年4月23日 │ 2.468% │ 109年5月24日 │
├──┼───────┼─────────┼───────┼─────┼──────────────┤
│3 │ 900,000元 │ 900,000元 │ 109年4月12日 │ 2.468% │ 109年5月13日 │
├──┼───────┼─────────┼───────┼─────┼──────────────┤
│4 │ 380,000元 │ 380,000元 │ 109年4月2日 │ 2.468% │ 109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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