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782,2020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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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廖玉慈
被 告 郭朗腰
兼訴訟代理 張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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