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784,2020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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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 告 賴建志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柯雅茵
薛福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至二行關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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