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原告夫妻為訴外人即被告甲○○之女、被告丁○
-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告有向原告口出如附件一、二所示言語之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 (一)蕭慧萍與原告夫妻係鄰居;被告甲○○係蕭慧萍、丁○○
- (二)蕭慧萍對原告向警察檢舉在住處養雞之事深覺委屈,乃向
- 四、本件爭點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60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 (三)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丁
-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請求給付金錢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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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92號
原 告 陳振程
倪嘉敏
被 告 汪秀銀
蕭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104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丁○○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以長五十七公分、寬三十七公分、字體大小四十八Pt之篇幅,外加透明防水塑膠套,張貼於彰化縣田中鎮民生路九十九巷口鐵捲門旁鐵門門扇(朝九十九巷內)上七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甲○○、丁○○如分別以新臺幣參萬元、貳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夫妻為訴外人即被告甲○○之女、被告丁○○之胞妹蕭慧萍之鄰居。
因原告檢舉蕭慧萍在社區內放養雞隻,被告甲○○乃於民國107 年11月10日晚間8 時26分至35分許,於原告居住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 號住處前緊鄰馬路空地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處所,以如附件一所示言語辱罵原告。
被告丁○○隨後亦至該處,以如附件二所示言語辱罵原告。
上開言語均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並致原告身心畏懼及睡眠障礙。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並聲明:(一)被告甲○○、丁○○應分別給付原告6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以長57公分、寬37公分、字體大小48Pt之篇幅,外加透明防水塑膠套,張貼於彰化縣田中鎮民生路99巷口鐵捲門旁鐵門門扇(朝99巷內)上7 日。
(三)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被告有向原告口出如附件一、二所示言語之事實不爭執,惟原告請求給付金額過高,且不同意張貼道歉啟事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05 頁至第106 頁):
(一)蕭慧萍與原告夫妻係鄰居;被告甲○○係蕭慧萍、丁○○之母。
(二)蕭慧萍對原告向警察檢舉在住處養雞之事深覺委屈,乃向被告甲○○、丁○○訴說不平。
被告甲○○認原告小題大作、故意找蕭慧萍麻煩,乃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年11月10日晚間8 時26分至35分許,在原告上開住處前緊鄰馬路空地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處所,以如附件一所示言語辱罵原告。
被告丁○○聽聞被告甲○○前去蕭慧萍住處,隨即騎乘腳踏車至該處,亦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上開處所,以如附件二所示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四、本件爭點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60,000元及張貼道歉啟事,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件一、二所示言語辱罵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本院刑事庭勘驗筆錄、影片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證物袋本件刑案電子卷),自堪信為真實。
被告既於上開時地故意公然辱罵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依旨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之核給,實務上咸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生影響、請求人精神上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核定。
本院審酌被告係基於維護蕭慧萍始為上開行為之動機、被告辱罵原告分別使用之言語內容、被告係在晚間8 時許居民休息時間在原告居住社區內辱罵原告之客觀情狀、原告因受辱罵產生難堪感受及名譽受損之程度;
併考量原告丙○○為專科畢業、任職於鐵路局、月收入約50,000元,原告乙○○為專科畢業、職業家管、無收入,被告甲○○為國小畢業、無業、無收入,被告丁○○為高職畢業、無業、無收入、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
原告丙○○於108 年度所得約700,000 元、財產約1,300,000 元,原告乙○○於108 年度所得約25,000元、財產約60,000元,被告甲○○於108 年度所得約13,000元、財產約3,970,000 元,被告丁○○於108 年度所得約240,000 元、財產約4,230,000 元(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91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況後,認原告請求被告甲○○、丁○○給付慰撫金,分別以30,000元、20,00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又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09年5 月6 日送達被告,有該書狀首頁被告簽名為證(見附民卷第5 頁),則原告請求自109 年5 月7 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
(三)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該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體現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並實現人性尊嚴。
而不表意自由亦屬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若法院為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時,應審酌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為適當決定,以符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
法院在原告聲明範圍內權衡上開因素,認為以其他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且公開道歉內容不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未逾越必要程度(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請求被告張貼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其內容僅限於被告謾罵之緣由及行為,無使被告自我羞辱之修辭,而被告係在社區內公然辱罵原告,侵害原告在社區居民間之名譽,則原告請求被告在該社區內部位置張貼道歉啟事7 日,其張貼位置及期間均屬正當,為有效且適當之回復名譽方式,應予准許。
被告雖不同意原告此部分請求,惟未敘明具體理由,其此部分答辯,自不能採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丁○○各給付30,000元、20,000元及均自109 年5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應將如附件三所示道歉啟事,以長57公分、寬37公分、字體大小48Pt之篇幅,外加透明防水塑膠套,張貼於彰化縣田中鎮民生路99巷口鐵捲門旁鐵門門扇(朝99巷內)上7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請求給付金錢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就原告請求給付金錢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至原告就請求給付金錢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於本件審理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件一:
一個女孩子在這而已,來住旁邊,有辦法被幹去要生才有用,不用在這邊跟人家吵架落債(臺灣閩南語)。
鄰居常來這邊亂,就是吃飽太閒才一天到晚跟人家亂。
那在…島那邊,不是我們這邊。
ㄟ哄幹氣密窗換一換就好,在那邊亂小亂鼻,三兩天就叫警察來。
不正雞仔才那麼小隻而已,你也要叫警察,笑破人家的嘴,吃頭路在吃頭殼一洞的。
人家不太正常,我們不要不太正常。
附件二:
幹你娘衝三小。
對面間人家住的住?我們家圍起來你娘一隻。
…跟你講。
躲在你家當作,幹你娘勒。
附件三:
┌──────────────────────────┐
│ │
│ 道歉啟事 │
│ │
│緣甲○○、丁○○於民國107 年11月10日晚間8 時30分許,│
│在鄰居(民生路99巷8 號)住戶前,為養公雞造成社區髒亂│
│及吵雜糾紛、謾罵所為之行為,深感抱歉。 │
│ │
│造成鄰居(民生路99巷8 號)住戶,丙○○及乙○○,之名│
│譽受損,深感歉意。 │
│ │
│並對辱罵鄰居住戶,丙○○及乙○○之行為,甲○○、蕭期│
│隆事後實感悔悟,深感抱歉。 │
│ │
│為此,特刊登此道歉啟事,以表歉意! │
│ │
│ │
│道歉人 甲○○(簽名) │
│ 丁○○(簽名) │
│ │
│ │
│(道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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