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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顏貽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榮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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