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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46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陳綺麗
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16號民事裁定、87年度台抗字第555號民事裁定可參)。
因此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裁定,始有抗告權。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環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對於被告即本件抗告人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因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補繳後,本院於109年8月27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該裁定既駁回原告之起訴,則被告即抗告人自未因原裁定而受有不利益,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裁判意旨,抗告人即屬無抗告權人。
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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