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蔡雯心
被 告 陳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43,0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