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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陳柏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文榮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0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4,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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