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重訴,15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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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蔡秋卿


被 告 廖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除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外,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間金錢贈與,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7見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3)之贈與行為,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25萬9,000元,及將上開房地移轉登記原告。

然查,被告住所在臺中市太平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1 紙可稽。

又上開涉訟之不動產所在地為臺中市南屯區,均非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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