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盈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鄞秉松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上訴人 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賓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盈太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768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233,978元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18,233,978元。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58,768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58,768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