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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372,81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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