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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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