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重訴,211,2024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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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長鈦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儀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全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毓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與第三項間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有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6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標題「四、㈣」已敘明:駁回原告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等語,判決主文中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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