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重訴,221,202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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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雲炳川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山多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74694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計算有誤,正確金額應 為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489元及原告為主張 權利,經法院命其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勘測現場所繳納 之地政規費共計13205元,合計為74694元,均有單據影本 等附卷可稽,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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