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麟
被 告 蔡孟岳
施能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7,50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3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305,608元及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係主張略以: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安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9日邀同被告蔡孟岳、施能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總額以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為限,借款起訖時間自105年5月11日起至110年5月11日止,由立約人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分次撥付,利率部分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1.23%,加計年利率2%計算之,給付遲延時,則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本利率加計年利率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被告嘉安公司嗣於105年5月11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1,450,000元,惟未依約還款,依授信契約書之約定,應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507,500元暨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
又被告嘉安公司於108年1月18日再邀同被告蔡孟岳、施能健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總額度合計1,500萬元之綜合授信契約書,約定動用期間為108年1月19日起至109年1月19日止,利率部分依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09%加計2.44%計算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嗣被告嘉安公司於108年1月25日、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28日、108年6月3日、108年6月4日、108年6月10日,分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然被告嘉安公司於附表編號1之本金清償日即108年7月25日到期後,未依約清償,經原告於108年8月27日催告後,仍未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原告茲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契約書、綜合授信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
┌─┬──────┬──────┬───────┬────┬────────┐
│編│ 借款金額 │借款本金餘額│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 違約金起算日 │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1 │900,000元 │705,608元 │108年7月26日 │ 3.53% │108年7月26日 │
├─┼──────┼──────┼───────┼────┼────────┤
│2 │1,150,000元 │1,000,000元 │108年8月25日 │ 3.53% │108年9月1日 │
├─┼──────┼──────┼───────┼────┼────────┤
│3 │3,170,000元 │3,170,000元 │108年8月13日 │ 3.53% │108年9月1日 │
├─┼──────┼──────┼───────┼────┼────────┤
│4 │2,250,000元 │2,250,000元 │108年8月28日 │ 3.53% │108年9月1日 │
├─┼──────┼──────┼───────┼────┼────────┤
│5 │800,000元 │800,000元 │108年9月3日 │ 3.53% │108年9月3日 │
├─┼──────┼──────┼───────┼────┼────────┤
│6 │1,730,000元 │1,730,000元 │108年9月4日 │ 3.53% │108年9月4日 │
├─┼──────┼──────┼───────┼────┼────────┤
│7 │650,000元 │650,000元 │108年8月10日 │ 3.53% │108年9月1日 │
├─┴──────┴──────┴───────┴────┴────────┤
│(一)利息、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
│(二)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