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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有明
相 對 人 陳黃秀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黃秀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6)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復按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開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156條第1、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陳黃秀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6)之子,相對人陳黃秀花於103年9月30日失蹤之後,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為失蹤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陳黃秀花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其自95年2月4日入境後即未再有入出境紀錄,於85年3月28日在彰化縣福興鄉農會加保農保後,無其他投保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覆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供參。
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健保就診、財產總歸戶資料、前科資料,並函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協尋結果,均無法得知相對人下落,或證明其仍生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覆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覆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
是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逾7年且生死不明,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相符,應准其聲請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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