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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3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洪應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榮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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