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被 告 汪宜燕即東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