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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金禾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裕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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