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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賴忠毅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當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6,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十日內補正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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