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勞補,32,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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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美娟
施純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鵀緯即豐美企業社、兆盛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美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施純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人王美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654元(計算式:997,258+156,396=1,153,654),聲請人施純茹部分為85萬5,327元(計算式:516,758+338,569=855,32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分別應徵調解費2,0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之營業登記資料、兆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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