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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香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有本人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桑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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