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卓仕文
代 理 人 朱坤茂律師
相 對 人 劉昱德(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姚智中(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江沛其(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清算檢查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應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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