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16,202112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特別清算,乃編排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第12節第2目,該目第335條第1項規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

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

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至於無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97條之規定,並無準用之明文。

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眾多,且多數未參與公司經營,而股東又僅負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乃成為公司債務之唯一擔保,為保護不參與公司經營之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當需特別清算程序,以嚴格規定公司解散後之財產處理程序。

故特別清算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之制度,其他種類之公司並無特別清算之適用(參閱王文宇著公司法論第609頁,105年7月5版1刷),則有限公司自無從進行特別清算程序。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前因聲請選派璟揚公司之清算人,為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及15號事件裁定駁回,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令璟揚公司開始特別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係璟揚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但該公司為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揆諸首揭說明,無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所定特別清算之適用或準用。

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令璟揚公司開始特別清算,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