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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即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相 對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8萬3千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
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貴院108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現已完成檢查工作,並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提出檢查人報告書。
本件檢查工作時間計會計師30小時、助理協辦8小時。
依一般會計師收費標準,會計師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0元、助理每小時2,000元,本件所付出之勞力費用為166,000元。
惟法院選派檢察人事件具有公益性質,聲請人同意減半計收報酬為83,000元,爰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人報告書在卷可稽。
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營業情形,其工作內容包含:㈠檢查相對人107年度、108年上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
㈡核閱相對人107年1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㈢核閱相對人107、108年度之股東同意書。
㈣檢視相對人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㈤評估相對人繼續經營之可能性。
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復於110年6月3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5日內表示意見,經相對人表示聲請人未提出明確檢查報告,且於110年5月26日聲請辭任檢查人,而終止委任,應不得請求報酬;
又依人力銀行調查,會計師平均月薪為63,631元,換算時薪約457元,聲請人主張時薪5,000元,實不合理等語(見相對人110年7月7日民事表示意見狀)。
惟本院查,聲請人已於110年5月26日提出檢查人報告書,完成檢查工作,並無相對人所稱辭任檢查人情事;
又聲請人請求之酬金,時薪約2,500元,尚無逾業界收費行情標準。
本院經審酌前開各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83,000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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