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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債 權 人 陳建宏
上列債權人陳建宏因與債務人蘇士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建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依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法律關係係屬借貸請求而非請求支付票款,故雙方若無約定利率,應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請提出債務人蘇士嘉(住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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