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049,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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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債 權 人 高世維


上列債權人高世維因與債務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世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所附繕本不足,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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