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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劉燕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107號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21,912元 110年4月30日 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
110年4月30日 002 283,330元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003 22,609元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004 47,000元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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