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318,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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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宥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玖拾元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宥馨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18日 及民國(下同)108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 新臺幣4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 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4月18日起至民國(下同) 112年4月18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至民國107年10月18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 息及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7.8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60,000元整(放款 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 年3月27日起至民國(下同)113年3月18日止分60期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390固 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0年7月18日 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1,617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031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6090元黃宥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002新臺幣35527元黃宥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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