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1號
債 權 人 林育生
債 務 人 許榮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331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6月13日 160,000元 110年6月15日 AN0000000 002 110年6月30日 250,000元 110年7月14日 T0000000 003 110年7月13日 100,000元 110年7月14日 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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