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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2號
債 權 人 吳詠薇
上列債權人吳詠薇因與債務人潘憶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詠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潘憶馨(住彰化縣○○市○○路000號3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或提供可特定債務人之相關資料(如郵局帳號等),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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