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335,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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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債 權 人 維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尚桓
上列債權人維雅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根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維雅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本件聲請漏未表明請求金額,請具狀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本件是否有要請求利息?若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請一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根旺(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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