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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6號
債 權 人 林煜根
上列債權人林煜根因與債務人董煊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煜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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