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債 權 人 精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建陞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址。
二、請提出蓋有債權人精旺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三、確認張惠民為本件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若為代理人,請補委任狀。
四、依據聲請狀所附之借據影本,債務人黃子菡僅為「擔保人」,依法應負一般保證人責任。
故請具狀釋明或更正為「如對債務人劉建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子菡給付之」。
五、請併同提出以上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