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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債 權 人 精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建陞、黃子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且未補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並未提出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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