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0,司促,10521,202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柯函希即柯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521號 (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下開利率計算)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025元 110年7月30日 1.272 002 4,072元 110年8月30日 003 6,141元 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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